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和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25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镇(含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钟华。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睦村乡上寨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文。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225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28日向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8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网络财产查控反馈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名下无工商登记、车辆、证券、财付通、支付宝余额,本院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及理财产品状况、向井冈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向井冈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
经过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约谈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28194.8元,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28194.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井冈山市炎睦硅业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225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房元平
审 判 员 王飞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志强
书 记 员 江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