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执保17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林头镇(含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1431799E。
法定代表人:钟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高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7499531C。
法定代表人:吕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522民初15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安徽天顺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查明了被执行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
,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法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