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胜建筑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747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莞城莞太路9号百达中心办公楼901号-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6270013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胜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301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胜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及相关利息人民币17632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调查核实,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清偿。(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74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鹏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