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胜建筑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1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莞太路9号百达中心办公楼901号、902号、903号、904号、905号、906号、907号、908号、9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6270013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1民初243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8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866.12元、本案执行费233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下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1、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从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止。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本案无法处置;2、于2021年5月13日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的存款,已冻结0.0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止;3、于2021年5月17日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8f5c5d2ac4222610@wx.tenpay.com账户内的存款,已冻结172.5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止。因上述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中可处置金额过少,本案暂不予扣划。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的一个月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胜建筑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10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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