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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1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被执行人:***,男,1979年08月3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作出的(2021)浙019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已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执行标的为17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1元,执行费1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税务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银行存款少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今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7500元,尚需承担本案诉讼费121元,执行费164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回告申请执行人,其未依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12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张星远
审判员陈**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