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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127执1879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鼎利建筑钢管租赁站
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鼎利建筑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租金及租赁物折价款共计468735元(含租赁押金抵扣50000元),已支付案件执行费1881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