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县鼎利建筑钢管租赁站、浙江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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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127执1879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鼎利建筑钢管租赁站
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鼎利建筑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浙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租金及租赁物折价款共计468735元(含租赁押金抵扣50000元),已支付案件执行费1881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