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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言程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与松滋市洈水镇王马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87民初1414号
原告:松滋市言程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兆元,松滋市新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松滋市洈水镇王马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新。松滋市洈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松滋市言程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滋市洈水镇王马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松滋市言程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言程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实体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言程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35元,减半收取6867.50元,由原告松滋市言程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覃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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