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2576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8月7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6年5月23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世纪新村供热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9UUR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经查证后,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