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8592号
原告: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55MXW。
法定代表人:张华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办公楼五、六、八层北半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0F。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环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94.9元,减半收取为12647.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