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1民初1092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芝如,广东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玲,中山市东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争名,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沙仔路西三街4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皖建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芝如,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争名,被告广东粤皖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的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699009.40元[损失明细:医疗费25078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元(100元/天×150天),误工费34145.80元(10个月×3414.58元/月),陪护费120000元(10×12000元/月),住院期间自购辅助器材及药品费用3789元,营养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491700元(40975元/年×20年×6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184元,假肢费用919518元(右假肢66500元/次×9次+右假肢更换食宿费100元/天×55天/次+25天×8次×2人右假肢维修费66500元/次×8%×24年+右假肢硅胶套更换9150元/次×17次+左假肢11310元/次×9次),交通费4500元,车辆维修费1600元]。
诉讼中,原告将其主张的误工费、陪护费金额分别变更为68291.60元(20个月×3414.58元/月,其中10个月是假肢安装及更换的时间),85854.20元(20个月×12000元/月),诉讼总金额不变更。
二、查明的基本事实
1.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2017年11月24日,***驾驶粤T×××××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中番公路民众接源加油站对面临时路段时,与***驾驶的粤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梁凤平发生碰撞,造成梁凤平、***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凤平、***不承担事故责任。
2.工作情况:***主张其于事故发生前自己开摩托车载客,但没有提供相应依据。
3.伤情及治疗情况:***因伤住院共150天,医疗诊断为右下肢毁损伤,右下肢离断,左下肢毁损伤伴多处跖骨等。医生先后建议休息5月,陪护1人5月。2018年10月10日,***委托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同年10月25日,该鉴定所出具广东岐江司鉴[2018]临鉴字第A02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道路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毁损伤,经临床行右下肢截肢术后,构成六级伤残;左踝关节功能丧失75%,构成九级伤残;右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构成九级伤残;左足第1、4、5趾缺失,第2、3趾功能丧失,构成八级伤残。2019年1月4日,***在广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安装了假肢,该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右大腿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性大腿假肢,型号为AK-23C,价格为66500元,需配戴国产普及型大腿硅胶套一具,价格为9150元,为增加自身的平衡和稳定,左脚需装配国产普通性硅胶半足假肢一具,价格为11310元,合计86960元。右腿假肢使用寿命为4年,每年维修费为该假肢款的8%,左半足硅胶假肢为一次性假肢,4年更换一次,无需维修费。以后更换假肢训练时间为25天,食宿费每天100元/人,装配期间需陪护一人。事故发生后,广东粤皖建筑公司向***支付了89286.50元。
4.车辆保险情况:***系广东粤皖建筑公司职员,其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的。粤T×××××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车主及投保人均系广东粤皖建筑公司,该车在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其中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限内。***确认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在其保险限额内履行赔付责任。
三、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相对于粤T×××××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来说,是法律规定的第三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基于其已对***作出赔偿,故对其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本院不予处理;仍有不足部分,由***承担赔偿责任;又因***是为广东粤皖建筑公司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广东粤皖建筑公司承担。
本院对***的损失作如下确认:
1.医疗费257672.60元(按单据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元(100元/天×150天);
3.营养费3000元(酌定);
4.护理费43164元(住院150天,医生建议出院后护理150天,参照当地同等护理级别劳务报酬标准酌定住院期间按150元/天计算、出院后按120元/天计算+护工费2664元,即150元/天×150天+120元/天×150天+2664元);
5.误工费37560.38元(住院150天,出院后结合其伤情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是6个月,误工共11月,其主张按3414.58元/月计算合情合理,即3414.58元/月×11月);
6.残疾赔偿金467115元(六级、八级各一个,两个九级,残疾系数为57%,其经常生活工作在城镇,按广东省2018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75元/年计算20年,即40975元/年×20年×57%);
7.伤残鉴定费2184元(按单据);
8.残疾辅器具费493873.10元[拐杖、坐厕椅、轮椅、气垫按单据1183.10元+已装配假肢费86960元+食宿费5500元(100元/天×55天)+护理费5500元(酌定按100元/天×55天)+后期假肢费233430元(根据其伤情,结合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酌定共更换3次,每次按77810元计算)+硅胶套54900元(酌定更换6次,每次按9150元计算)+假肢维修费106400元(根据其具体情况,结合广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意见酌定以假肢价格66500元按每年8%的比例计算20年)];
9.精神损害抚慰金28500元(酌定);
10.交通费4500元(酌定);
11.粤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维修费1500元(按票据)。
上述1-11项合计1354069.08元,属交强险各赔偿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该限额范围应由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付部分1121500元本院不作处理;仍有不足232569.08元,由广东粤皖建筑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的89286.50元应予扣减。因***其余假肢装配期间食宿、护理费并未实际产生,其提出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43282.58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5395元(原告已预交5395元),由原告***负担4289元,被告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06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程杰殷
谢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