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23852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市东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向文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华诉被告***、广东粤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诉讼保全费232元,合计429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李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程杰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