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4751号
原告:陕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