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988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万利浩,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王广闯,男,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女,汉族,1986年1月3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深圳石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九围洲石路合利兴洋科技工业园楼房一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56472L。
法定代表人石和平。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明,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紫荆东路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B3RRXW。
法定代表人莫马仁。
被告中建国际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保康路荣德国际大厦4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51L8D。
法定代表人陈泽波。
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27-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7873H。
法定代表人辛杰。
本院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利浩、王广闯、***、深圳石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701.5元,由原告承担;预缴余额2701.5元,本院迳退原告。
审判员 柯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邱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