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高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执23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万城商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4XME58X。
法定代表人:王锦秀,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高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祥云寺村西场地,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T6R72。
河南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高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7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郑州高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20000元;驳回原告河南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郑州高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反诉费888元,由原告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5元,由被告郑州高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5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62300元存款,本院已扣划,并与2021年12月20日已交付给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未查到相关资料。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5.被执行人无到期债务。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又不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高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铭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振宁
审判员  鲍喜玲
审判员  王**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