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560号
原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机场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钦,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康,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建中。
被告:王宪周,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原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宪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计2397元,由原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东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