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优标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4165号
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忠友,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郎彦宾,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河南优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铁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惠宇,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机场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钦,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优标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文慧
审 判 员 颜 森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仕元
书 记 员 杨涵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