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民终3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机场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永钦,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鹏,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培,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永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鹏,原审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赔偿上诉人302682.59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置被上诉人认可的事实于不顾,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733号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作为实施白寨新农村1#、2#住宅楼项目施工负责人,是履行职责行为,等同于基于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本案,同样认定被上诉人为职务行为,其本人不担责,并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明显错误,应予纠正。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裁判。***答辩称,1.上诉人已在他案中认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之前的文书也予以确认;2.本案基本事实已经多次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3.他案已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为合同的买方,是其委托被上诉人全权代表处理相关事宜。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予以维持。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2682.59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被告***借用原告广宏公司资质承建“长葛市后河镇白寨村××农村××#、××#住宅楼”工程,因工地需要购买商品砼,用广宏公司名义与河南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后***与众信公司对账下欠众信公司商品砼款总计227262.76元,于2017年11月27日被告***向众信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款。最终由广宏公司向众信公司支付商品砼款227262.76元并支付违约金68178.83元。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向原告支付商品砼款及违约金302832.5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0月6日,众信公司与原告广宏公司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单位为广宏公司,卖方单位为众信公司,工程名称:长葛市白寨新村2号住宅楼,建设单位:广宏公司,施工单位:广宏公司,交付地点为买方工程所在地,付款方式:十一层主体、花架浇灌结束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砼款,买方委托***为购买商品砼过程中协调办理各项事宜的全权代表等。众信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广宏公司及被告***均在合同上盖章、签名。合同生效后,众信公司如约向广宏公司工程所在地供应商品砼。2016年1月10日,众信公司与***对账,双方确认下欠商品砼款总计227262.76元,***在对账单上签名摁印。2017年11月27日,***向众信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还款计划载明:白寨伊阑小区2号楼、合电力伊兴皮革废水处理厂共计欠众信公司商品砼款352349.26元,于2018年12月20日还款100000元,2019年12月20日还款100000元,余款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还清,超期还款期限每立方混凝土在原价格基础上上涨15元。后因广宏公司一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商品砼款余款,众信公司以广宏公司、***为被告诉至我院,我院作出(2020)豫1082民初2806号判决书,认定“***在涉案工程中系受广宏公司全权委托,其属职务行为”,判决:“一、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砼款227262.76元并支付违约金68178.83元;二、驳回原告河南众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宏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又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民终2416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广宏公司经过我院向众信公司支付案件款302682.59元(其中含执行费4375元),广宏公司遂以***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赔偿302682.59元及利息损失。另查明,2018年9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民终73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作为广宏公司实施白寨村××农村××#、××#住宅楼项目施工负责人,是履行职务行为,对造成的损失应由委托人广宏公司承担,其本人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广宏公司以在(2020)豫1082民初2806号民事案件(众信公司诉广宏公司、***买卖合同)庭审中,被告***陈述自认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要求***承担返还广宏公司已付商品砼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但广宏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与***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而根据双方提交的已经生效的涉案判决书中,均认定***系广宏公司在白寨村××农村××#、××#住宅楼项目施工委托的负责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本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关于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2921元,由原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收到条3份,证明目的: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领取工程款,被上诉人系商品砼使用工地的实际施工人。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3份收据均与本案无关,本案发生起始时间是2011年,但该收到条上的时间均早于2011年,附有支票存根的两份收据均显示被上诉人只是经手人,该组证据恰好证明被上诉人的职务行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三份收到条,上面显示***为经手人,并不能证明***系商品砼使用工地的实际施工人,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广宏公司以(2020)豫1082民初2806号民事案件庭审中,***陈述自认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要求***承担返还广宏公司已付商品砼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但是广宏公司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与***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并且,(2020)豫1082民初2806号判决书也认定“***在涉案工程中系受广宏公司全权委托,其属职务行为”。同时,根据双方提交的已经生效的涉案(2017)豫民终733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系广宏公司在白寨村××农村××#、××#住宅楼项目施工委托的负责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本人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42元,由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秦学海审判员崔君审判员李杰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田宜诺书记员杨甜甜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