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5民初414号
原告:广东港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577号19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X0J5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新港大道100号(自编3至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114955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港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港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港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港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51.43元,由原告广东港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