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731执4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县濛江街道恒盛标砖厂;
住所地:**县濛江街道交椅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贵州兴禾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川心村代家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绍春,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解放北路21号2单元附3号,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二、案件由来
申请执行人**县濛江街道恒盛标砖厂与被执行人贵州兴禾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1民初2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县濛江街道恒盛标砖厂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院在执行**县濛江街道恒盛标砖厂与被执行人贵州兴禾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贵州兴禾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完毕,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韦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