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民初149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波,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学,贵州颂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贵州和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摩根中心A座第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M9RD2W。
法定代表人:成家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兴禾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川心村代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D6PR8D。
法定代表人:李绍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和奇盛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兴禾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德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全文
书 记 员 贾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