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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93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杨祖义,职务:经理。
被告:李芳新,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芳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芳新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芳新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