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934号之三
原告:***,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杨祖义,职务:经理。
被告:李芳新,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芳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