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934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杨祖义,职务:经理。
被告:李芳新,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河南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芳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豫1403民初9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李芳新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现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李芳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芳新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