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963号 申请人:**,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湖南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