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1202。
法定代表人:余佳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127陈设艺术产业园A51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横坪公路30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