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495号
原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1202-1205。
法定代表人:余佳杰。
原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车库七号新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沈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栓
书记员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