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3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小可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315-1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创投大厦1202-1205
法定代表人:余佳杰,董事长。
上诉人珠海小可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2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充电桩产品购销合同书》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