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小可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7执1456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1202-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50395A。
法定代表人:余佳杰。
委托代理人**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小可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18号1栋三层31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1507406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小可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26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2112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79200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18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3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支付律师费148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675元(迳付);5、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并执行。
经查,珠海小可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2691号民事判决已依法提起上诉,故该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尚未生效,尚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项、第64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