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超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腾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9065号
原告:***,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杭州腾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号****幢*层302。
法定代表人:廖剑龙。
被告:***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
法定代表人:卢亦军。
原告***为与被告杭州腾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腾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应芳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莫丽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