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3377号之一
原告:成都万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中恒泰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万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恒泰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万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沣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万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9元,由原告成都万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