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终2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铁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号XX幢XX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XX镇XX村XX组。上诉人上海铁振建筑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铁振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铁振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铁振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铁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