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顺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利星行机械(杭州)有限公司、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2108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星行机械(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3691584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PohYeowKimLawrenc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608002178P,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金山桥经济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RyanCharlesGustafs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富阳顺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51068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银湖村四联。
法定代表人:丁肖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7326482244,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石化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波,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利星行机械(杭州)有限公司、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富阳顺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