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如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55号

原告上海如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如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未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如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书记员计晓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