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11518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建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棉诉被告上海建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