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辖终2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兆丰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颍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口市扶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扶沟县碧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力神大道***10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扶沟县碧海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1民初2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1民初23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21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审法院在未依法通知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就管辖权异议申请提交证据、更没有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的情况下,依据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便于2022年8月24日做出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明显不当,且裁定书中的审查认为部分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纠正。 ***答辩称,对于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实行书面审查,一审法院在审查之后以裁定方式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扶沟县碧海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为劳务纠纷,纠纷方与我司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系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扶沟县碧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案涉劳务施工工程位于扶沟***,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扶沟县,故扶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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