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259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3日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生,住扶沟县。
被告: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兆丰大道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3XE9LB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其他情形,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