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21民初780号 原告: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扶沟县迎宾商业街3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7XM2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兆丰大道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3XE9LB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尽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612元。案件受理费由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15日,***以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周口扶沟***3#、6#、8#、12#楼地下室出墙管管阔与管口处漏水部位彻底处理项目,承包期间转承包给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结算后,经核算,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280元,已支付17668元,剩余尾款17612元未支付。现经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公司没有打款和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上述工程款至今没有支付,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贵院支持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发表答辩意见。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防水班组施工协议一份,证明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该协议约定结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来记取,大小管平均按170元/个,施工范围是扶沟***3#、6#、8#、地下室漏水施工事项。 证据2、防水处理已完工项目任务单一份,证明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经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验收合格,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共计134根管。 证据3、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维修的12#地下室泵房、北侧出墙管漏水费用结算计价表1份。证明原告维修12#地下室泵房、北侧出墙管漏水费用共计4500元。 证据4、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凭证2份,证明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668元。 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对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该4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扶沟***项目的项目经理。 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防水班组施工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甲、乙双方对扶沟***3#、6#、8#楼地下室漏水处理事项达成以下共识:一、工程地点:周口扶沟县力神大道西侧。二、工程名称:周口扶沟***项目。三、承包内容、范围:甲方将扶沟***3#、6#、8#楼地下室漏水处理事项交由乙方施工。四、承包方式。1、包工包料;2、甲方提供现场电源;3、乙方负责人工、机具、材料,做到工完场清。结算方式/付款。1、结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记取,大小管平均按170元/个。……4、全部完成之后,付结算清单的60%,剩余在年底之前结清。(保修期间出现一切渗漏迹象,乙方负责无条件维修处理)……甲方: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乙方: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扶沟***3、6、8号楼所有外墙进出户防水处理已完工项目任务单”,该任务单内容为:施工部位:一、3、6、8号外墙排水出户防水处理完成;二、3、6、8号外墙所有电缆管出户防水处理完成。共计134根管。以上目前闭水合格,不漏水,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及时义务维修,2021年8月1日。***在项目经理一栏签字。 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周口扶沟***12号地下室泵房、北侧出墙管漏水、费用结算计价表”,该计价表载明:地下室管道漏水(项目特征描述:消防泵预留套管漏水)6根,单价400元,合计2400元;12号北侧出墙管(项目特征描述:北侧出墙管漏水)7根,单价300元,合计2100元。以上共计4500元。***在该计价表项目经理一栏签字。 2021年6月17日,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账号1657××××4400向***(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账号6228××××4877转账支付4000元,附言:工资;2021年8月11日,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账号1657××××4400向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559××××5821转账支付13668元,附言:应付款。以上两笔转账共计17668元。 下余款项,经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催要,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防水班组施工协议》虽未加盖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结合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4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及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可以认定《防水班组施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经验收合格,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防水班组施工协议》约定“结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来记取,大小管平均按170元/个”,涉案3、6、8号楼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共计134根管,价款应认定为22780元,涉案12号楼工程价款为4500元,以上工程款合计27280元,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668元,下余工程款应为9612元。故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17612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本案中,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系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在涉案协议书、已完工项目任务单及计算计价表上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承担支付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12元; 二、被告***不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原告扶沟县贝壳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元,被告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