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29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生,住扶沟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兆丰大道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3XE9LB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于2022年2月7日以与***、河南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