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4689号
申请人:上海立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张立。
被申请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南大道77号。
申请人上海立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立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对本案财产保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琳
书 记 员
盛诗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