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4财保1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东关社区。
被申请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766321641X。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办丰阳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章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山阳中学北校区餐厅改造工程的工程款中80万元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在陕西省山阳县农商行储蓄定期存单一张(金额为5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在陕西省山阳中学的工程款8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山阳中学的工程款80万元予以扣留[(2020)陕1024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所扣留工程款剩余部分],扣留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45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游家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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