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4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山阳县。
被执行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阳县丰阳大酒店一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766321641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1025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5006元、利息8584元,并支付以本金35500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77元,由**、***、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俭
审 判 员 房小康
审 判 员 赵 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 芸
书 记 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