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4执4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文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斌,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卫欣,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
被执行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章鹏,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李玉珍,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刘辉,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刘莹,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鹏、李玉珍、***、刘辉、刘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1024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1日到2019年7月2日按照月息8.64‰计算,从2019年7月3日到借款偿还之日按照月息8.64‰上浮50%计算);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于2016年7月3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成立且生效,如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对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东侧酒店二、三层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章鹏、李玉珍、***、刘辉、刘莹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鹏、李玉珍、***、刘辉、刘莹负担。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以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刘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财产已被之前的案件控制,房产也已经被查封。2022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便于执行,将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涉5件案件统一合并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1024执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俭
审 判 员 房小康
审 判 员 赵 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