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4执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文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斌,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卫欣,该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
被执行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章鹏,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刘莹,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刘辉,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鹏、***、刘辉、刘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1024民初2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包括2019年3月22日前欠息1296元;以借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案月利率8.64‰计算,从2021年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8.64%‰上浮50%计算利息)。如被执行人山阳县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义务,则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山阳县人民广场东侧丰阳酒店二、三层山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130511011039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章鹏、刘莹、***、刘辉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500元,由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鹏、刘莹、***、刘辉负担。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以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刘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财产已被之前的案件控制,房产也已经被查封。2022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便于执行,将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涉5件案件统一合并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1024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俭
审 判 员 房小康
审 判 员 赵 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