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财保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系陕西省山阳中学教师。,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302090222。
被申请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766321641X。住所地:山阳县北侧。
法定代表人:章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扣留了被申请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山阳中学北校区餐厅改造工程的工程款。 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扣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山阳中学的工程款的扣留。
案件申请费45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游家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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