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4财保1号
申请人:***,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民,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阳县XX酒店**北侧。
法定代表人:章鹏,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山阳县中医医院的工程款中34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阳县辉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山阳县中医医院的工程款中340000元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习 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李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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