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7220号
原告:******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兴业路2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408室29号。
法定代表人:范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晓东,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扶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董事长。
被告:扬州天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6号华泰首席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婷,执行董事。
原告******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天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计854元,由原告******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凌虹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陆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