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803张家港市达昌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与扬州天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0803号
原告:张家港市达昌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金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扬州天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6号(华泰首席国际大厦)-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家港市达昌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天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达昌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以被告扬州天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达昌起重搬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达昌起重搬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达昌起重搬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