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正泰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2民初55号
申请人: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芜湖市正泰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芜湖市正泰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188.0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且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188.0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权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