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正泰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正泰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2民初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白金湾2-2#地块12-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芜湖市正泰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狮子山路85号临江小区1号商办楼二楼。
申请人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市正泰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赣0192民初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188.0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188.05元的冻结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蒋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