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03民初3125号
原告:河北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41号办公楼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6736049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全南西大街228号长城写字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813361XA。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河北路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